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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科委发〔2016〕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科局发〔2019〕82号规定,现行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0年11月1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弥补我市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研发资源不足的短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现将《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弥补我市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研发资源不足,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依据《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 渝委发〔201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按照“开放协同、市场运作”原则,体现实体化、资本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产学研高度协同、国内外开放合作的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独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或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资源垂直整合性质的研发实体。
   鼓励企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理事会领导、各种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并实行会员制的新型协同创新研究实体等模式。
   第三条  着力围绕先进制造、信息网络、大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重点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两江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等区域,大力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投资主体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建设和运行模式;
   (二)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专业人才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3以上;
   (三)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和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确认程序:
   (一)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方、技术方、落地方”三方明确后,编制建设方案,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通过论证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确认;
   (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3年对已经确认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根据机构的建设运行、高水平人才团队培育引进和高新技术产出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探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的后评估及奖惩制度。
   第六条  落实税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