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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5〕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 国发〔2015〕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 国办发〔2015〕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8号)精神,推动全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推动发展与逐步规范相结合、分类指导与优化布局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推动农村电商、境内电商、跨境电商发展,处理好线上与线下、国内与国外、城市与农村三个关系,集聚信息流、物流、结算资金流三类流量,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设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加速培育经济新动力,带动一二三产业协同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提质增效。

到2020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突破2000亿元;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基本形成环境良好、应用广泛、体系完整、主体集聚、发展规范的国家重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和西部电子商务高地。

二、主要发展方向

(一)突出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农村地区产业深度融合。(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打造一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一批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培育一批农村电商带头人,支持一批涉农、加工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组织一批农网对接活动,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搭建“工业品下乡入村、农产品进城入市”的双向流通网络。(市商委负责)推动电子商务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引导农产品按需种植、定制化生产,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安全化方向发展。(市农委负责)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基础设施,鼓励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发展电子商务,增强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销售,使电子商务成为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路径。(市扶贫办、市商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推动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市质监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委、市农委负责)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特色农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利用电子商务营销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市农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供销合作社负责)

(二)着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和保税智能仓储建设,推动龙头企业获取第三方跨境支付牌照、自建保税仓。打造一批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物流仓储和配送设施,吸引跨境电商企业在渝设立备货仓储基地。充分利用“渝新欧”国际物流大通道,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加快发展汽车、高端饰品等平行进口业务。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框架下,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合作。(市外经贸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口岸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完善跨境电商通关系统“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模式,推行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新模式。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和检验检疫流程管理与监管模式,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专用账册管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进得来、管得住、放得快、可追溯。(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市政府口岸办、市外经贸委负责)依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在出口重点国家建设海外仓,创立自主品牌。探索以属地备案、口岸签证、分类管理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产地证签证新模式,切实提升产品原产地签证便利性。促进本土生产型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良性互动,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国际市场。大力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支持国际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业务,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市外经贸委、市金融办、市政府口岸办、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

(三)促进传统商贸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促进线上线下互动,激发实体商业发展活力。推进零售业改革创新发展,鼓励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提高自营商品比例,加大自主品牌、定制化商品比重,引导零售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传统商贸企业建设网上商城,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线上商城”与“线下商城”融合互动,向智能化、多样化商业服务综合体转型,鼓励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支持互联网企业加强与实体店合作,推动线上交流互动、引流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和线下真实体验、品牌信誉、物流配送等优势相融合。加快批发业转型升级,支持传统商品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做强交易撮合、商品集散、价格发现和信息交互等传统功能,增强物流配送、金融服务、展览展示等新型功能。鼓励传统批发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向生产、零售环节延伸,实现由商品批发向供应链管理服务转变。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向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区转型,支持现有综合性、行业性信息服务平台向集交易、支付、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综合交易服务平台转型。(市商委、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培育壮大特色电子商务平台。

积极稳妥推进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推动要素交易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要素市场价格发现、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实现金融结算五大核心功能,促进企业产权、金融资产、文化产权、林权、股权、地票、再生资源等要素资源高效集聚和流转。(市金融办负责)加快推动传统媒体转型并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打造面向多终端视听推广平台,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数字出版云平台建设,培育发展创意设计、软件服务和大数据、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文案策划、数字期刊、动漫游戏等非实物交易平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打造智慧旅游公共平台,扶持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支持旅游景点提供个性化旅游产品(服务)在线预定。(市旅游局负责)在食品和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化妆品、生鲜和农产品、宠物用品、手工艺品等细分市场领域,培育打造一批针对特定商品和消费人群的辐射全国的垂直电子商务平台。(市商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应用

(五)促进就业创业。

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促进电子商务就业,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加大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扶持力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创业同等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引导电子商务基础人才转化,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高素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委、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六)推进生活服务便利化。

深化交通客运、文化演艺、体育赛事、水电煤缴费等公共事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开展在线订票、在线订座、门票配送等服务。(市交委、市文化委、市体育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拓展O2O应用领域,促进生活服务业便利化。鼓励餐饮企业发展在线订餐、团购、外卖配送等服务,引导住宿企业开展在线订房服务,支持养老、家政、洗染、维修、美容美发等行业开展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业务,推动健康服务、信息服务、休闲娱乐等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推动教育、会展、咨询、广告等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通过线上线下互动结合,满足、拉动多样化、个性化的生活服务消费需求。支持在社区、乡村建设便民服务站点,通过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结合,集合缴费充值等生活消费服务,实现咨询、查找、预订及支付功能,提升城乡居民生活服务品质。(市商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加快商务服务业创新发展。

推进城市商业智能化。深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着力推动商圈和商业街智能化升级改造,支持商圈无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能交通引导、客流疏导、信息推送、移动支付、消费互动、物流配送等功能,健全消费体验评价、信息安全保护、商家诚信积累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打造一批具有产业特色、经营特色、文化特色的多功能、多业态的体验式智慧商圈和网上商业街。推动智慧会展发展,鼓励展览企业建设网上展示交易平台,鼓励线上企业服务实体展会,提高会展服务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市商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探索互联网新型服务贸易发展方式,培育服务新业态,提升服务水平。(市外经贸委负责)

(八)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

推动工业生产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实施“电商+重庆制造”行动,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引导工业企业诚信经营形成品牌效应,鼓励企业“触网”自营B2B、B2C业务,通过电商平台“重庆制造”产品招商采购大会、重庆网商采购会等搭建工业生产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平台。(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负责)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强化供应链整合,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市商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文化委负责)

(九)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

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负责)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业务,鼓励探索开展为线上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涉及的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在线旅游服务企业投保服务。(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重庆银监局、市旅游局负责)

四、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十)降低准入门槛。

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依法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登记制度改革,推动网上登记服务,放宽电子商务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市工商局负责)适时推动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的备案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站备案等工作提供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市通信管理局负责)

(十一)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开展企业辅导,优化税收服务,大力推行网上报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及时提示纳税人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使电子商务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二)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体制,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产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金融企业和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力度,鼓励、支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探索开展无形资产质押和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提高电子商务企业融资能力。建立金融担保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押、质押品范围。(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商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充分发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市级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初创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力度。(市科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规范市场秩序。

促使电子商务企业合法、规范竞争和运营,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针对互联网重点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溯源抽检工作,通过开展行政约谈、发布消费预警等方式充分运用风险监测结果,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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