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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第26号、2021年第4号修改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2-10-18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为了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六条  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第七条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骗取出口退税的;
(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八条  总机构统一核算其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照不同申报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发票领用、开具、进项发票用途确认、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报税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条  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