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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有效期5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海府规〔20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已经2024 年 8 月 16 日十七届市政府第 8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9 月 24 日

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并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以及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基础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以下统称: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以及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运营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将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兑现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一次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发生的相关工作经费从该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标准制定奖励。鼓励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次年,对上一年度发布的上述标准分别给予最高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标准,只奖励一次,对于多家共同参与同一标准制定的,根据主导或参与程度,由其中一家代表或联合申报。

第五条 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的项目贷款,按如下标准给予上一年度利息补贴:

(一)项目贷款额度在 1000 万元以下,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20%利息补贴;

(二)项目贷款额度在 1000 万元(含)以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25%利息补贴;

(三)项目贷款额度在 5000 万元(含)以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30%利息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15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海洋服务体系建设。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海洋经济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总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 1500 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每家企业根据其年度技术服务收入情况,只能申报一次相应奖励,不因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变化而重复享受其他标准所对应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海洋经济科研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对经有关部委认定的海洋产业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在海口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其与海口市相关单位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者联合工程技术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的 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海口市海洋产业领域新增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研机构分别给予其最高 50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将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入股方式在海口市落地并实现产业化,由该知识产权发挥主要支撑作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该关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的 3%对实施转化的单位给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且每个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第九条 鼓励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及运营,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每年参加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评为“优秀”“良好”的,给予其年度运营奖励最高 100 万元、60 万元;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配合考核评审或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资格。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由海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培育海洋经济市场主体。在本市实质化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本规定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如下标准的,对应给予其一次性奖励。

(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年度收入总额的 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75 万元;

(二)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年度收入总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60 万元;

(三)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8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年度收入总额的 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每家企业根据其年度营业收入情况,只能申报一次营业收入奖励,不因年度营业收入变化而重复享受其他标准所对应的营业收入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设立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产业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向国家及省市重点扶持的海洋经济领域,以市场化运作模式,重点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海洋科研成果转化以及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符合本规定和市本级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主体自主择其一申请,不重复享受政策扶持。对重大的海洋创新发展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申请“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 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资规海经〔2025〕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24 年 9 月 24 日,我市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海府规〔2024〕8 号),为贯彻实施该通知精神,确保财政资金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发挥最大效益,在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廉洁性、公平性审查机制,并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我局制定了配套实施文件《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为确保财政资金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发挥最大效益,在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廉洁性、公平性审查机制,并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申报主体是指依据《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申请政策支持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海洋产业集聚区的运营机构。

第三条     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应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之扶持范围,以及列入《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20794-2021),新兴海洋经济产业应经过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海口市综合保税区)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

(二)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或联合惩戒名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或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三) 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正常发放员工工资和缴纳社保;

(四) 主营业务突出,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总收入的60%;

(五) 积极配合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行业调研、数据摸底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报主体均应提交如下共性材料:

(一) 海口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 “信用中国”查询报告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报告;

(四) 社保证明;

(五) 完税证明;

(六) 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六条     申请《若干规定》第四条标准制定奖励。同一标准,只奖励一次,对于多家共同参与同一标准制定的,根据主导或参与程度,商定奖励分配比例后由其中一家代表或联合申报,奖励按照《若干规定》执行。申报单位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 海洋经济领域标准制定奖励申请表(附件2);

(二) 标准正式发布文本(非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

(三) 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四) 国家标准委出具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国际标准项目提供,其他不需要)

(五) 奖励分配比例确认书(多家共同参与同一标准制定的需要,其他不需要)。

第七条     申请《若干规定》第五条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提供材料如下:

(一) 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

(三) 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按时间顺序装订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合同和凭证一一对应);

(四) 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在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前加插页,按时间顺序列出每笔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所支付利息时间和金额,并按顺序装订);

(五) 贷款用途,固定资产贷款须提供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须提供原材料采购等项目合同或凭证;

(六) 专项审计报告;

(七) 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若干规定》第六条鼓励海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材料如下:

(一) 海洋服务体系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证书;

(三) 服务客户名单;

(四) 年度技术服务收入明细表,以及对应的服务合同、发票、收入凭证(或者出具技术服务年度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第九条     申请《若干规定》第七条鼓励海洋科研机构设立。根据其设立类型,对应提供申报材料。

(一) 海洋科研机构资金申请表(附件5);

(二) 国家级科研机构在海口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