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7-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青岛市试点企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试点企业因特殊原因需采用成本法或参照法的应逐级上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对以单一
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
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
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法见附件1。
三、单一使用
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2012年7月初转出库存
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
农产品原材料)进项税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试点企业外购
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期初库存
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
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
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金额)÷(1-13%)×13%
(二)试点企业外购
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期初库存
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
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
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金额)×13%
(三)试点企业外购
农产品抵扣凭证混有本条第(一)款第1、第2条的,按照2012年1-6月份(所属期)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
四、第三条所称期初库存
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
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
农产品。
五、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金额按以下原则计算:
(一)乳制品、植物油、啤酒、黄酒
耗用的
农产品金额=6月末库存半成品、产成品数量×2012年1月-6月(所属期)单位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成本金额的加权平均数
(二)酒及酒精(啤酒、黄酒除外)
耗用的
农产品金额=6月末库存半成品、产成品数量×2011年1月-12月(所属期)单位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成本金额的加权平均数
六、混合使用
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
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企业2012年7月初转出库存
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
农产品原材料)进项税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如企业自制半成品与外购半成品分别核算、投料分别结转成本、原材料分库存放,期初库存
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
农产品原材料进项税额,可按照纳税人账载
农产品金额依第五条的方法进行进项转出;
(二)如企业自制半成品与外购半成品核算、投料结转成本和原材料存放无法分开,按下列计算方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1、计算纳税人自制半成品及外购半成品总数量中自制半成品(或
农产品原材料)数量所占比重(所属时间口径同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2、根据比重计算纳税人库存半成品中自制半成品的数量以及库存产成品中耗用自制半成品的数量;
3、依照第五条规定计算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