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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2〕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5-29
济南、淄博、东营、潍坊、德州、滨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对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田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调整如下:
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省内跨市分支机构,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实现的增值税,由目前总机构汇总统一在东营市缴纳,调整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并按照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单列)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分别申报缴纳。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发。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中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鲁税一[199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