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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中小企〔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经信规范〔2022〕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中小企〔2018〕8号,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能职责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推进。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助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区县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作,共同做好审核把关等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牵头召开行政审查会,形成工作合力,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注重时效,及时进行审核拨付

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头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同一项目一年内申报一次,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内申请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三个项目,各区县应于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真实性核查和上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应于收到市级预算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严明纪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1.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实施细则

2.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3.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4.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实施细则

5.重庆市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6.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实施细则

7.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8.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9.重庆市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实施细则

10.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实施细则

11.“创客中国”重庆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12.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奖补实施细则

13.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实施细则

14.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实施细则

15.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实施细则

16.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17.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实施细则

18.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奖补实施细则



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建立万户规模“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将成长型微型企业纳入培育库进行培育,促进其提质增效发展。

二、培育措施

(一)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跟踪监测重点帮扶。

(二)给予每户最高50万元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商业贷款贴息、会展补助等政策扶持。

(三)优先推荐入驻重点微型企业孵化平台、参加微型企业提质培训以及其它帮扶对接活动。

(四)按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文化创意类、制造加工类、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服务类、农业类等6大类行业(分类见附件1),对库内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分行业对排序靠前的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成长奖励,每年奖励1000户。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二)建立了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

(三)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四)上年度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从业人数5人以上,或有1人以上由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微型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注册登录,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出入库申请。同时准备以下申报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能证明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中任意一种;

(三)从业人数需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社保缴纳情况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中任意一种。

(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申报时间

成长型微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采取集中申报与动态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申报时间(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集中申报结束后企业仍可提出入库培育申请,纳入次年奖励评价范围。

六、审查程序

(一)入库培育审查

1. 形式审查

工商所应在受理微型企业入库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企业是否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进行形式审查。

2. 现场检查

工商所形式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对申报企业是否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将企业填报的《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打印送企业确认并签字盖章,收取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检查情况经所务会研究后,《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工商局微企科。

3. 复审计分

微企科收到工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提交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区县拟入库企业名单。同时,系统根据企业申请时所填报的数据,对拟入库企业进行初评计分。

4. 公示公开

区县工商局将拟入库企业名单在本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报市工商局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录入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公示期出现异议的由区县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及审查审核意见由区县局统一归档保存。

5. 培育管理

企业进入培育库后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确定联系人按培育措施进行重点帮扶。对入库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应当退库的,作退库处理并予以公示;对成长达到中小企业标准、主动提出退库的移出培育库并予以公示。

(二)成长奖励评价

1. 计分初筛

市工商局根据全市入库企业初评计分情况,分行业排序,按入库企业行业比例筛选出1100户奖励候选企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奖励评价

2. 奖励评价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区县工商局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1100户奖励候选企业开展评价,同时,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重庆”网站是否存在“失信领域”的相关记录进行查询核实。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综合运用数据比对、资料查阅等方式,实地现场核对、收集佐证材料对企业进行奖励评价,并出具奖励评价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和当地区县工商局。

3. 综合评审

市工商局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对照奖励评价报告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1000名拟奖励企业及金额。

4. 公示拨付

每年8月15日前,市工商局通过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小微企业名录(重庆)等网站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建议,由市工商局商请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区县财政局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到企业。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拟奖励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取消奖励资格的,按综合评审计分情况依次递补,经公示后再按上述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1. 监督内容

获得成长奖励的微型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检查、评审等环节操作规范性,以及建立审查台账、绩效评价、一户一档等全过程档案的规范性。

2. 监督方式

工商部门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获得成长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成长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抽查、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协助企业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退还中介服务费用,并由工商部门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附件:1. 行业分类

2. 成长型微型企业奖励评价指标


附件1

行业分类

行业类别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所列类别名称

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6365大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包括7375大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7679大类)

文化创意类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包括8690大类)

制造加工类

采矿业(包括0612大类),制造业(包括1343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包括4446大类),建筑业(包括4750大类)

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

批发和零售业(包括5152大类)

服务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5360大类),住宿和餐饮业(包括6162大类),金融业(包括6669大类),房地产业(包括70大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7172大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包括8082大类),教育(包括83大类)

农业类

农、林、牧、渔业(包括0105大类)

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


附件2

成长型微型企业奖励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

指标说明

佐证材料

从业及缴纳社保人数

30

从业人数:5人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人加1分。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缴纳社保人数:1人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人加2分。可叠加计分,最高得分为30分。

签订用工合同并有1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记录的人数。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人数。

从业人数: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中任意一种。

实缴税金总额

28

1万元得1分。最高得分为28分。

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

能证明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中任意一种;

实缴税金增长率

2

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为2分。

上年度实际缴税金总额较前一年度实际缴税金总额增长的比例。

年销售收入金额

13

10万元加0.5分。最高得分为13分。

上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销售收入增长率

2

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得分为2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比例。

年净利润金额

8

5万元加0.5分。最高得分为8分。

上年度净利润金额。

净利润增长率

2

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得分为2分。

上年度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净利润增长的比例。

知识产权

3

每项0.5分,最高得分为3分。

企业成立以来,获得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相关证书。

企业融资

5

资本市场上市的,得5分。获得风险投资(含市产业引导基金)的,每50万元得1分。获得银行贷款的,每20万元得1分。符合多项条件的,可叠加计分,最高得分为5分。

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获得5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上年度获得2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含:已还款和贷款期内的)。

资本市场上市证明材料,风险投资合同及资金到位证明,贷款合同。

奖励表彰

5

区县部门1分,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2分,市级政府及国家部委以上4分。市级守重微企公示或市级守重企业公示2分,国家级守重企业公示4分,可叠加计分,最高得分为5分。

区县部门以上的各类奖励表彰(含企业负责人个人所获奖励表彰)及守重企业公示。

相关文件及证书等证明材料。

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2

建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规范的财务账册的,得2分,有账册但不规范的得1分,无账册的不得分。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及财务账册建立情况。

由第三方机构现场检查。


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上年度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内的企业,不包括新建投产达规入统的工业企业。

(三)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

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可同时享受区县升规奖励政策。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企业网上填报《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六、申报程序

(一)下发名单。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上年度名单下发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并打印《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报送。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确定拟奖励名单。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奖励名单。

(五)公示。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市财政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至企业所在地财政局,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七、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沟通,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对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对各种截流、拆借、挪用、挤占、扣压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审查汇总表



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上年度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内的企业,不包括新建投产达规入统的工业企业。

(三)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

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可同时享受区县升规奖励政策。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企业网上填报《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六、申报程序

(一)下发名单。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上年度名单下发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并打印《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报送。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确定拟奖励名单。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奖励名单。

(五)公示。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市财政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至企业所在地财政局,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七、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沟通,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对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对各种截流、拆借、挪用、挤占、扣压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审查汇总表
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有市场、有回款、有发展前景,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和国家限制性行业),重点支持纳入“专精特新”培育库和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界定的中型和小型企业。

(二)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上年度已实际支付利息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时限: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

(二)贴息标准,按企业贷款基准利率实际支付利息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基准利率以上年度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对逾期贷款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包括:申请报告、企业概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展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银行审核表(附件2)(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和信用等级证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申报程序

(一)市中小企业局于当年4月1日(2018年为5月中旬)前,根据各区县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综合核定各区县贴息额度(贴息额度按三个档次划分)。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于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登录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并打印《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和《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情况审核表》(附件2),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贴息的企业名单及额度。

(四)公示。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拟贴息的企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区县财政及时将资金兑现到企业。

(六)报备。6月30日(2018年为7月30日)前,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沟通,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对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对各种截流、拆借、挪用、挤占、扣压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情况审核表

3.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区县汇总表
重庆市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对微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不含各类政策性贷款)给予贴息。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二)微型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贷款,上年度还本付息。

(三)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三、贴息标准

按上年度末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户微型企业享受贴息政策最多两年。贷款逾期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1份。

(二)贷款合同、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

(三)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企业。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微型企业的商业贷款还本付息后,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填写《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并按系统要求准备和递交申报材料。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31日)。

(二)审核。区县工商部门对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贴息金额。

(三)公示。区县工商部门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以及本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工商部门的拨付函拨付贴息资金至微型企业账户。拨付完成后,区县工商、财政部门将拨付情况分别报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六、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1. 监督内容

申请贷款贴息的微型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核等环节是否操作规范,建立备案、审查台账、举报清单、一户一账等全过程档案是否完整。

2、监督方式

工商部门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获得贷款贴息的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和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全额退还贴息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的微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项目内容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多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2. 执行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点。

3. 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由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也可由成长型微型企业直接向银行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

4. 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对贷款逾期的,不予贴息。

三、申办流程

(一)贷款办理程序

1. 申请贷款。成长型微型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申请表》,并选择贷款申请银行。银行接受贷款申请的,指定业务负责人直接与企业进行对接。不接受申请的予以驳回,企业可重新选择银行申请。

2. 担保及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申请企业同步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借款人。银行于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系统中填报《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发放反馈表》进行备案。

(二)贷款贴息程序

1. 贴息资料报送。微型企业贷款还本付息后3个月内,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填写《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附件),并下载打印加盖鲜章后,连同贷款合同、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报送至区县工商部门。

2. 审核公示。区县工商部门对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的贴息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将拟贴息名单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和小微企业名录(重庆)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3. 贴息拨付。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所在区县工商部门将贴息名单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账户。

四、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承贷银行,工商部门负责确认贷款户资格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筹集及拨付。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按职责负责对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审批,共同对贷款后续进行跟踪调查和代偿债务的追收。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防范风险,加强对财政资金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虚列、虚报、冒领、冒贷、套取、骗取、挪用贷款和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2018年1月1日以后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

(三)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

中小微企业挂牌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挂牌奖励

1.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成长板,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专精特新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挂牌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企业挂牌成长板后转板专精特新板的,补奖励差价5万元。

(二)股改奖励

挂牌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在挂牌前一年之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股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中小微企业挂牌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

(四)如企业符合股改奖励条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2.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股改专项法律意见书及付费发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改审计报告及付费发票;
6.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改评估报告及付费发票。

以上(二)至(四)均为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打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挂牌奖励申报表》(附件),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市中小企业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行政审查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七、有关事项

(一)按照《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文件规定享受了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挂牌孵化板的企业,不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2015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挂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且符合《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 渝中小企〔2015〕143号奖励条件,但未获得挂牌奖励的企业,仍按渝中小企〔2015〕143号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挂牌日期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备案确认函的落款日期为准,企业完成股改日期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落款日期为准。

(四)《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 渝中小企〔2015〕143号和《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八、监督管理

(一)企业须如实填写、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确保专款专用。
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上年度首次成功融资的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

(三)上年度以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融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获得融资(为挂牌后首次融资)的企业。

(四)企业以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融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中的任一方式首次获得融资的额度为2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

根据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挂牌企业以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融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中的多种方式首次获得融资的,首次融资额为各种方式首次融资金额之和:

(一)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200万元(含)以上不满1000

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2000万元(含)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

(四)由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企业获得首次融资证明材料;

(五)企业获得首次融资的佐证资料。

以上(二)至(五)均为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打印《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申报表》(附件),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市中小企业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行政审查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企业须如实填写、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确保专款专用。
重庆市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纳入全市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单位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一次性奖励申报条件

1.上年度工信部公告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运营管理机构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二)租金补贴申报条件

市中小企业局、区县政府和运营管理机构已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由运营管理机构统一代为申报。

(三)运行绩效奖补申报条件

1.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含在公告有效期内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3.运营管理机构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

(一)一次性奖励标准

对上年度工信部公告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一次性奖励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不重复奖励。申报一次性奖励的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不得同时申报当年运行绩效奖补。

(二)租金补贴标准

对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按照协议约定对入驻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三)运行绩效奖补标准

1.根据市级楼宇产业园上一年度的入驻企业数、入驻率、税收贡献、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运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序,对全市排名前10名的楼宇产业园给予运行绩效奖补。对第1、2名各奖补200万元,对第3至5名各奖补150万元,对第6至10名各奖补100万元。

2.根据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上一年度的入驻企业数、税收贡献、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运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序,对全市排名前10名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运行绩效奖补。对第1、2名各奖补80万元,对第3至5名各奖补50万元,对第6至10名各奖补30万元。

3. 每个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连续获得运行绩效奖补不超过两个年度。被同时认定为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当年只能申请市级楼宇产业园或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中一项运行绩效奖补。运营管理机构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绩效奖补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

四、申报时间

(一)一次性奖励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二)场地租金补贴申报时间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三)运行绩效奖补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一)一次性奖励申报材料

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发展情况报告;

2.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二)租金补贴申报材料

1.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运营发展情况报告;

2.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

3.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申请租金补贴汇总表(附件3)及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三方合作框架协议;

5.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租赁合同复印件汇编;

6.入驻企业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汇编(加盖入驻企业财务专用鲜章);

7.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运行绩效奖补申报材料

1.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发展情况报告;

2.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名单(附件4)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入驻企业纳税总额;

6.经人社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入驻企业缴纳社保的年末从业人员数;

7.上年度中小企业发展载体情况运行监测统计表(年报、季报)。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务必按以上三个项目要求列明的资料排列顺序分别进行装订,确保资料规范、完整。

六、申报程序

(一)一次性奖励申报程序

1.申报。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申报单位登陆“重庆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zxzj.cqsme.gov.cn)在线填报《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

)打印签字盖章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2.核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3.审核。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一次性奖励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支持名单。

4.公示。对拟支持项目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拨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中小企业局将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资金,区县财政局拔付资金。

(二)租金补贴申请程序

1.申报。已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申报单位登陆“重庆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zxzj.cqsme.gov.cn)在线填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申报表》(附件2)打印签字盖章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租金补贴的时段为上年度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2018年租金补贴的时段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2.核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于8月31日前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3.审核。市中小企业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租金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据实核算补贴资金额度,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租金补贴拟安排方案。

4.公示。将审核符合要求的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的租金补贴标准、享受租金补贴情况等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拨款。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局将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区县财政局拨付租金补贴资金。

(三)运行绩效奖补申报程序

1.申报。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申报单位登陆“重庆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zxzj.cqsme.gov.cn)在线填报《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打印签字盖章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2.核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3.第三方机构审核。市中小企业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评分规则,按照申报单位类型(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分别进行评分,依照综合得分分别按降序进行汇总排序。

4.确定拟支持名单。市中小企业局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综合得分提出运行绩效奖补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支持名单。

5.公示。对拟支持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资金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资金拨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将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区县财政局及时拔付资金。

七、运行绩效奖补评分规则

(一)市级楼宇产业园运行绩效奖补评分规则

1.选取楼宇产业园上一年度的入驻企业数、入驻率、税收贡献、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四项指标作为评价指标,四项指标的基础分值均为100分,权重系数分别为0.2、0.3、0.3、0.2。

2.将楼宇产业园上一年度的入驻企业数、入驻率、税收贡献、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四项指标单独进行降序排列,确定各个楼宇产业园单项指标的相应名次,依据单项指标名次计算各单项指标分值。计算公式为an=基础分(100分)-(n-1)×权重系数(n指每个单项指标的排位名次)。

3.将各个单项指标得分相加求出市级楼宇产业园得分平均数,加上加分指标得分,得到楼宇产业园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按降序排列确定拟支持名单。

(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行绩效奖补评分规则

1.选取小企业创业基地上一年度的入驻企业数、税收贡献、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三项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三项指标的基础分值均为100分,权重系数分别为0.3、0.4、0.3。

2.将小企业创业基地上一年度的入驻企业数、税收贡献、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三项指标单独进行降序排列,确定各小企业创业基地单项指标的相应名次,依据单项指标名次计算各单项指标分值。计算公式为an=基础分(100分)-(n-1)×权重系数(n指每个单项指标的排位名次)。

3.将各个单项指标得分相加求出小企业创业基地得分平均数,加上加分指标得分,得到小企业创业基地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按降序排列确定拟支持名单。

(三)加分条件

1.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规模以上企业1户加0.1分,最高不超过1分;

2.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专精特新”企业1户加0.1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指标解释

1.入驻率:指市级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使用建筑面积与已建成建筑面积的比率。

2.入驻企业数:指上年度年末入驻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户数。

3.税收贡献:指入驻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税金总额。

4.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年末在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的总就业人数。

八、监督管理

(一)奖补资金申报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方便企业的原则,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各项工作。

(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及时报送中小企业发展载体运行监测年报及季报表。申报单位自主自愿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对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数据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加强奖补资金监管,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在取得资金后,发现虚假申报、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资料,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微型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微企园)、微型企业特色村(以下简称微企村)。

(一)微企园

1.园区用于微型企业孵化的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现入驻微企园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有微企园管理、财务核算、统计监测制度,有微企园扶持政策、孵化协议、微型企业准入退出标准和考核评估等办法。

4.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团队,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二)微企村

1.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2.现有开展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开展经营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有微企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统计监测等制度。

二、奖励标准

从2018年起连续3年对全市微企园和微企村进行运营绩效评价。每年根据运营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审结果,对全市排名前10位的微企园和微企村分别给予不同等级奖励。对微企园前3名各奖励200万元,4—6名各奖励180万元,7—10名各奖励160万元。对微企村前3名各奖励80万元,4—6名各奖励60万元,7—10名各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下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一)微企园

1.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1);

2.加盖公章的微企园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政府同意使用场地证明)复印件;

3.微企孵化园现入驻经营的微型企业名单(附件2);

4.加盖公章的微企园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区县政府及乡镇、街道开办的除外);

5.加盖公章的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

6.加盖公章的相关制度及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二)微企村

1.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微企村开展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名单(附件4);

3. 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单;

5.加盖公章的相关制度材料。

四、申报程序

1. 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微企孵化平台开办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申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2. 审查。区县工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展现场检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允许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善,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退还。

3. 核查。区县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收取绩效考核指标相关佐证材料。

4. 推荐。区县工商局对申报单位绩效指标与佐证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并核对微企园开办单位和运营机构是否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微企村是否有涉及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的将绩效指标数据录入网上平台,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工商局,同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由区县局留存,供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时使用。

五、绩效评价

市工商局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市工商局根据区县报送名单和初步评分,筛选出全市前12名微企园和前12名微企村。由区县工商局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指标,采取实地检查验证、查阅资料、比对数据、核对佐证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价,并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和当地区县工商局。

六、评审奖励

(一)评审。市工商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微企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评审会议,主要根据绩效评价计分进行综合评审,分别确定微企园、微企村各10名奖励对象和金额。

(二)公示。由市工商局将综合评审结果通过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出奖励建议报市财政局。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拟奖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取消奖励资格的,按评审计分情况依次递补。

(三)拨付。区县财政局按市财政局资金文件要求,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微企园开办单位账户和微企村账户。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1. 监督内容

获得奖励资金的微企园和微企村开办单位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核查、评审环节规范性操作,以及建立审查台账、举报清单、核查清单、一户一档等全过程档案的规范性。

2. 监督方式

工商部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获得奖励资金的微企园和微企村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奖励资金的微企园和微企村的开办单位,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3年内不能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开办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将其虚假行为函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抽查、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协助开办单位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退还中介服务费取消评价结果和评价资格,并函告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附件:1. 全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

2. 微企孵化园现入驻经营微型企业名单

3. 全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

4. 微企村开展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名单

5. 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6. 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附件5

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基本条件

1.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

2.服务微型企业的孵化场所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

3.现入驻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4.有微企孵化园管理、财务核算、统计监测制度,有微企孵化园扶持政策、孵化协议、微型企业准入退出标准和考核评估等办法。

5.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团队,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6.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7.微企孵化园开办和运营单位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得40分。不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不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不给予绩效评价奖励。


绩效考核指标


序号

项目及分值

指标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佐证材料


(分)


1

运营能力(20分)

微企入驻率

在孵微企户数与入驻企业户数的比率

3

70%以下不计分,70%(含)—80%1分,80%(含)—90%2分,90%(含)以上得3分。

园区入驻企业名单,现入驻微企名单


2

微企常驻率

在孵微企入驻孵化园经营6个月以上的比率。

4

80%以下(含80%)不计分,80%以上每增加1%0.2分,最高不超过4

园区日常管理记录、抽查记录、水电缴费记录等。


3

场租减免

为在孵微企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情况。

3

场租100/平米/月以上不得分,场租80100/平米/(含)得1分,场租50/平米/月—80/平米/月(含)1.5分,场租30/平米/月—50/平米/月(含)得2分,场租30/平米/月(含)及以下得3分。

与微型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4

创业扶持活动次数

年度开展创业扶持活动次数

5

每开展一次创业扶持活动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开展活动相关资料、参加人员的台账及联系电话


5

事务代理项目数

年度为微型企业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免费提供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的项目数。

3

每项记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提供服务的台账及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


6

专业孵化器入驻数

已入驻专业孵化器个数

2

每入驻1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孵化器入驻协议等资料


7

社会效益(32分)

在孵微企营业额

在孵微企年度营业总额

7

500万(含)以下不计分,5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万增加0.1分,最高不超过7分。

在孵微企年度经营台账


8

在孵微企缴纳税收总额

在孵微企缴纳各类税收的年度总额

7

20万元(含)以下不计分,20万元以上每增加1万元加0.1分,最高不超过7分。

微企缴纳税收台账、纳税证明等


9

在孵微企从业人数及缴纳社保人数

在孵微企聘用的员工总数及为聘用员工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人数

9

聘用员工100人(含)以下不计分,100人以上每增加聘用员工1人得0.01,每增加缴纳社保的员工1人得0.1分,最高不超过9分。(可重复记分)

带动就业人员台账、缴纳社保人员台账及缴纳社保的证明。


10

在孵微企资产投入增长率

对应年度与上一对应年度资产增加的比率

3

10%以下不计分,10%(含)—15%1分,15%(含)—20%2分,20%(含)以上3分。

在孵微企资产统计表及相关证明


11

获得荣誉次数

考核期内,园区、运营机构和入驻的微企获得荣誉的次数

3

每获得区县级部门、乡镇、街道荣誉1次得0.1分,区县级、市级部门荣誉1次得0.3分,省部级(市级)荣誉1次得0.5分,国家级荣誉1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获得荣誉的相关资料


12

媒体宣传报道次数

考核期内,园区、运营机构和入驻微企获得媒体报道的次数

3

每获得区县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1,市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2分、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13

发展潜力(8分)

在孵微企获得知识产权件数

在孵微企在孵化期内获得注册商标、发明专利、著作权的件数

3

每获得注册商标1件得0.1分,发明专利、著作权1件得0.3分,最高不超过3分。

认定证书、文件


14

在孵微企进入成长库及成长为中小企业户数

在孵微企进入成长库及成长为中小企业的户数

3

进入成长库每户加0.2分,成长为中小企业每户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提供在孵企业进入成长库和成长为中小企业名单


15

在孵微企获得投融资总额和挂牌上市的户数

在孵微企在孵化期获得投融资总额及获得挂牌上市的户数

2

每获得10万元投融资得0.1分,每挂牌上市1户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实际到账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6

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基本条件

1.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

2.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3.现有开展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开展经营企业总数的70%以上。

4.有微企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统计监测等制度。

5.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6.微企村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得50分。不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不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不给予绩效评价奖励。

绩效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指标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佐证材料

(分)

1

现入驻微企户数

现入驻微企户数

4

30户(含30户)以下不得分,30户以上每增加1户加0.1分,最高不超过4分。

现入驻微企台账

2

建设投入金额

考核期内,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微企村自身投入到微企村相关建设的累计资金额

5

20万以下不得分,20万(含)—50万得1分、50万(含)—100万得2分、100万(含)—150万得3分、150万(含)—200万得4分、200万(含)以上得5

项目文件及到账证明

3

入驻微企存活率

考核期内,入驻微企存活户数与入驻微企总数的比率

6

40%(含)以下不计分,每增加1%增加0.15分,最高不超过6分。

入驻过和现存活的微企统计台账

4

开展创业扶持活动次数

年度开展创业扶持活动次数

8

每开展一次创业扶持活动加0.5分,最高不超过8分。

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5

微企营业额

现开展经营的微企年度营业总额

5

100万以下不计分,100万(含)—150万得1分,150万(含)—200万得2分,200万(含)—250万得3分,250万(含)—300万得4分,300(含)万以上得5分。

微企经营台账

6

微企缴纳税收总额

现开展经营的微企年度缴纳税收的总额

4

1万元以下不计分,1万元(含)—5万元得1分,5万元(含)—10万元得2分,10万元(含)—15万元得3分,15万元(含)以上得4分。

微企缴纳税收台账、纳税证明等。

7

微企带动就业人数

现开展经营的微企聘用员工的人数

5

每带动1人得0.05分,最高不超过5

现开展经营的微企聘用员工台账

8

龙头企业带动微企户数

考核期内,龙头企业带动微企的总户数。

4

每带动1户微企加0.05,最高不超过4

龙头企业营业执照、被带动微企台账和能证明龙头企业与带动微企有扶持关系的相关资料。

9

获得荣誉次数

考核期内,微企村和入驻过的微企在入驻期间获得荣誉的次数

3

每获得区县级部门、乡镇、街道荣誉1次得0.1分,区县级、市级部门荣誉1次得0.3分,省部级(市级)荣誉1次得0.5分,国家级荣誉1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获得荣誉的相关资料

10

媒体宣传报道次数

考核期内,微企村和入驻过的微企在入驻期间获得媒体报道的次数

3

每获得区县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1,市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2分、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11

微企获得注册商标件数

考核期内,微企村和入驻过的微企在入驻期间获得注册商标的件数

3

每获得1件得0.2分,最高不超过3分。

认定证书、文件


“创客中国”重庆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参加重庆市中小企业局举办的“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含区域赛和专题赛)获奖企业或创客。

(二)参加“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含重庆区域赛、全国专题赛、全国总决赛)获奖项目获得风投机构投资的重庆企业。

二、申报条件

适用于支持对象第二条。

(一)参加“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含重庆区域赛、全国专题赛、全国总决赛),重庆市注册的企业,并获得风投等机构投资的获奖项目。

风投机构是指在金融监管机构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或者有投资功能的孵化机构。

(二)获得风投机构投资的主体与获奖主体一致。

(三)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

(一)参加重庆市中小企业局举办的“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含区域赛和专题赛)分企业组和创客组设置奖项,两组分别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胜奖6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现场颁奖)。

(二)参赛获奖项目获得风投机构投资

参加“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含重庆区域赛、全国专题赛、全国总决赛)获奖重庆企业,在参赛上年至参赛后一年的时间内获得风投机构投资的,按有效时间内获得的首次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得风投机构投资总额5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获得风投机构投资总额100万元(含)—2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获得风投机构投资总额200万元(含)—5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获得风投机构投资总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5.获得风投机构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适用于支持对象第二条。

(一)“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重庆企业获得风投机构投资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获奖证明材料;

(四)风投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股权变更资料、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申报程序

(一)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打印《“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重庆企业获得风投机构投资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专项评审,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中小企业局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提出拟奖补名单,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局将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区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七、监督管理

申请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奖补资金。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获得奖补的企业随机抽查核实。对违规谋取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奖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实现同一产业生产链、供应链、销售链和管理链集聚的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为工业实体企业提供技术研发、集合采购、个性定制、产品直销、链供金融、数据融资、市场分析、智能产线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工业企业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

二、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

(二)具有产业互联网平台基本功能。将同类产业的企业聚集在一个产业互联网平台上,由专业运营机构运营,为上线工业实体企业提供技术研发、集合采购、个性定制、产品直销、数据融资、链供管理(IERP)、市场分析、智能产线等服务3项以上。

(三)平台运营机构将同类产业的企业聚集,实现企业上线交易,上线企业数300家以上。

(四)平台上年度线上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

根据产业互联网平台上年度线上交易额、服务功能项目、上线企业数量,每年择优分档次对10个以内平台运营机构进行奖补,每个平台运营机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

(二)平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平台线上企业数、交易额佐证材料(企业入驻平台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平台运营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申报程序

(一)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打印《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组织专家通过现场核实和资料审查的方式进行专项审核,出具正式的审核意见。

(四)市中小企业局依据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汇总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方案,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奖补资金安排方案在市中小企业局网站(http://jxq.cq.gov.cn)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

平台运营机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奖补资金。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获得奖励的平台机构随机抽查核实。对违规谋取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并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区县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和经认定的国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一次性奖补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新公告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服务平台运营机构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二)服务绩效奖补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

2.具有固定服务场所,员工10人以上;

3.上一年度服务业务支出不低于50万元,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

4.按服务数据报送制度要求完成报送任务;

5.服务平台运营机构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申报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的,不得同时申报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或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

三、奖补标准

(一)一次性奖补:对上一年度新公告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已获得过一次性奖补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重复奖补;申报一次性奖补的服务平台不再同时申报服务绩效奖补。

(二)服务绩效奖补:对服务平台按其服务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服务绩效奖补。奖补数量控制在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总数的30%以内,其中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不少于奖补数量的1/4。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一)一次性奖补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申请表(附件2);

2.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二)服务绩效奖补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申请表(附件2);

2.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服务平台员工名单(附件3,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5.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服务业务支出证明材料;

6.上一年度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附件4);

7.解决服务需求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企业服务情况确认表(附件5);

8.开展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于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登录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注册,填写并打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申请表》(附件2),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市中小企业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支持名单,并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由市中小企业局将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区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资金申报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认真做好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各项工作。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补资金实行自主自愿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服务平台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真实反映服务绩效情况。

(三)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评资格;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评价指标

2.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资金申请表

3.服务平台员工名单

4.上一年度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

5.企业服务情况确认表

6.有关指标说明

附件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评价指标


一、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

有不符合条件之一者,不予奖补。

2.具有固定服务场所,员工10人以上

3.上一年度服务业务支出不低于50万元,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

4.按服务数据报送制度要求完成报送工作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二、绩效评价

考核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佐证材料

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能力

服务平台以服务机构入驻或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形式聚集的服务机构数量。

10

5(含,下同)以上得5,5家以下不得分,5家以上每增加1家加0.2,最高不超过10分。

服务合作协议或入驻协议

平台具备的服务项目

服务平台所拥有的服务能力和具备的服务功能,包括信息服务、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8大类别。

5

3项以上得3分,3项以下不得分,3项以上每增加1项得0.5,最高不超过5

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企业服务情况确认表等

服务业务支出

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所产业的服务成本支出及能力建设投入金额。

10

50万元以上得5分,50万元以下不得分,50万元以上每增加50万元得1

服务业务支出证明材料

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数量

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

30

50户以上得15分,50户以下不得分,50户以上每增加1户加0.05,最高不超过30

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解决中小企业服务需求数

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项次。

25

50项次以上得10分,50项次以下不得分,50项次以上每增加1项次得0.05,最高不超过25

企业服务情况确认表

开展服务活动次数

服务平台组织开展的参与企业10户以上/次的政策宣讲、培训、对接洽谈、市场开拓等服务活动次数。

10

3次以上得3分,3次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次得1,最高不超过10

开展服务活动所形成的通知、签到表、影像资料、总结简报等证明材料

服务满意度

接受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平台所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

10

80%以上得5分,80%以下不得分,80%以上每增加1%0.25,最高不超过10

企业服务情况确认表

加分项

完成市级枢纽平台交办的工作任务

完成交办工作任务好的加3分,较好加1分,未完成的不加分。

由市级枢纽平台提供确认材料


附件6

有关指标说明

一、服务项目:指服务平台所拥有的服务能力和具备的服务功能,包括信息服务、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8大类别。(一)信息服务。提供、传递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方面信息的服务。(二)融资服务。融资信息、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三)创业服务。创业辅导、项目策划、创业咨询、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四)人才与培训服务。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员工培训、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及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等服务。(五)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工业设计、技术咨询、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知识产权、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信息化应用等服务。(六)管理咨询服务。战略管理、财务管理、生产运营管理、财税、会计等服务。(七)市场开拓服务。展览展销、产品推介、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营销网络、市场考察等服务。(八)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法律问题提供的咨询服务。

二、服务活动:服务平台组织开展的每次接受服务的企业超过10户(含 10 户)的政策宣讲、培训、对接洽谈、市场开拓等现场服务活动。

三、服务业务支出:包括服务平台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服务成本支出和为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能力所发生的服务场所装修改造、服务设施设备购买等能力建设投入。



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为重庆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政策宣传解读、融资信息咨询、投融资推介对接、融资培训等服务并于年初向市中小企业局提交年度工作方案的融资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等除外)。

二、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存续满一年以上,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注册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数据。

(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服务业绩突出,上年度服务重庆市内的中小企业50户以上,开展各类融资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企业融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服务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三)上年度服务性支出50万元以上。

(四)申报单位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五)申报融资服务机构专项绩效奖补的,不得同时申报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或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

三、奖补标准

对融资服务机构,根据其上年度服务企业户数、开展融资服务活动次数、帮助企业融资总额、服务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二十家,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绩效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融资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融资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名单(见附件3);

(四)上年度开展融资服务活动次数的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帮助企业融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服务业务支出证明材料;

(七)企业服务情况确认表(见附件4)。

以上(二)至(七)均为加盖申报机构鲜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融资服务机构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打印《重庆市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申报表》(附件2),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三)市中小企业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励机构名单,并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融资服务机构拨付奖励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融资服务机构须如实填写、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评价指标

2.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申请表

3.融资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名单

4.企业服务情况确认表

附件1

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评价指标

一、资格条件

1.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存续满一年以上,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注册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数据;

有不符合条件之一者,不予奖补。

2.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服务业绩突出,上年度服务重庆市内的中小企业50户以上,开展各类融资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企业融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服务满意度达到80%以上;

3.上年度服务性支出(包括融资服务机构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服务成本支出和为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能力所发生的服务场所装修改造、服务设施设备购买等能力建设投入)5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二、绩效评价指标

考核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佐证材料

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户数

上年度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

30

50户(含)以上得10分,不满50户不得分,50户以上每增加1户加0.05分,最高不超过30分。

融资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名单

上年度开展融资服务活动次数

融资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每次接受服务的企业超过10户(含10户)的融资政策宣讲、培训、投融资对接洽谈等现场服务活动。

30

10次(含)以上得10分,不满10次不得分,10次以上每增加1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开展服务活动形成的通知、签到册、影像资料、总结简报等证明材料

上年度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

上年度通过融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风险投资、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私募融资的金额总和。

30

5000万元(含)以上得10分,不满5000万元不得分,5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企业获得银行融资、风险投资、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私募融资的证明材料,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及收费发票

上年度服务满意度

接受融资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平台所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

10

80%(含)以上得5分,80%以下不得分,80%以上每增加1%0.4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企业服务情况确认表


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 实施细则



一、  支持对象

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诊断、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专项服务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经营满一年以上,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注册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数据。

(二)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形成产学研用和集成技术输出模式。

(三)开展相关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诊断、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业绩突出;上一年服务重庆市内的中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的中小微企业不于少20家;技术诊断、技术咨询共计不少于50次,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共计不少于5项。

(五)企业服务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六)上一年度技术创新服务业务支出不低于50万元。

(七)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八)申报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的,不得同时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或融资服务机构专项绩效奖补。

三、奖补标准

对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按其服务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个机构、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的请示(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运营情况、技术创新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等);

(二)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申请表(附件1);

(三)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汇总表(附件2);

(四) 服务平台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专职服务人员名单(附件3);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上一年度技术创新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名单(附件4);

(八)开展技术诊断、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证明材料(如:上一年度签订的技术创新服务合同或协议、通知、签到表、现场照片、发票等。);

(九)申报单位取得的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打印《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申请表》(附件1),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级服务机构,可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中小企业局申请。

(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市级服务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至市中小企业局。

(三)审核。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综合评分。

(四) 审定。根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方案,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后,提交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支持名单。

(五)公示。对拟支持的服务机构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拔付。向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拔付奖补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信息公开,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

(三)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奖补资金。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获得奖补的单位随机抽查核实。对违规谋取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附件:1.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申请表

2.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汇总表

3. 服务机构专职服务人员名单

4. 上一年度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5. 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评价指标


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评价指标

一、资格条件

1.至申报之日起依法设立和经营一年以上的法人单位,并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注册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数据。

有不符合条件之一者,不予奖补。

2.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

3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4.上一年度技术创新服务业务支出不低于50万元。

二、绩效评价

考核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佐证材料

技术创新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数量

上一年度技术创新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

10

30户(含)以上得6分,30户以上每增加1户加0.2,最高不超过10

服务中小微企业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诊断、技术咨询

技术诊断、技术咨询次数

20

技术诊断、技术咨询共计50次数以上得15分,每增加一户加0.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服务合同或协议、通知、签到表、服务现场照片等

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项数

60

技术开发、成功帮助企业成果转化共计5项以上得40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服务合同或协议、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服务满意度

接受技术创新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平台所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

10

80%(含)以上得6分,80%以上每增加5%1,最高不超过10分。

服务企业满意等相关证明材料



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参加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或社会机构(含商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中介机构,以下同)组织并经市中小企业局报备的赴国(境)外开展对外投资考察与交流合作,参加国(境)内外展会等团组(以下统称项目)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的中小企业(不含商贸企业)。
(二)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项目须由项目承办机构事前向市中小企业局报备。(报备表见附件3)。
三、奖补标准
(一)对外投资考察和交流合作补助
组团开展境外投资考察和交流合作活动,给予企业参团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每户企业补助不超过2人,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赴国(境)内外参展补助
1.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统一布展的国内展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免收参展企业展位费、展品往返运输费、特装费用(企业单独布展的除外)。
2.经向市中小企业局报备,社会机构组织企业参加国(境)内外展会,对展位费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由市中小企业局主办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
四、申报时间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申报项目时间段为上年6月30日后至当年6月30日之间发生的项目(2018年可申报2018年7月15日前发生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对外投资考察和交流合作补助
1.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
2.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报备表(见附件3)复印件;
3.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实施情况、取得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行程安排、交通安排及人员数量等费用说明;
4.出国(境)相关文件(含邀请函等);
5.出国(境)人员清单和行程表;
6.出国(境)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在国(境)外商务活动的照片(如洽谈会,拜访、考察活动等);
7.国(境)外机票发票等复印件;
8.承办机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国(内)外展会参展补助
1.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报表(见附件2)。
2.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报备表(见附件3,)
3.参展总结报告,主要包含:参展情况、取得主要成效、费用支出情况、存在问题、展览期间照片等;
4.参加展览的招展书或参展通知或办展批复文件;
5.相关费用支出清单及发票等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项目承办机构统一代为申报,不接受单个企业申报。项目承办单位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请,打印《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报表》(申报对外投资考察与交流合作补助表)(附件1)或《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报表》(申报参展补助表)(附件2),签字盖章后,将申报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市中小企业局。
(二)项目初审。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初审。
(三�������项目审查。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出具正式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批。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申报机构须如实填写、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享受多个部门的财政资金补助。
(二)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报表
(申报对外投资考察与交流合作补助)
2. 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报表
(申报参展补助)
3.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报备表

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对成长型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给予展位费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已纳入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的微型企业。

(二)微型企业参加市级部门主办或指导的全市性及以上规模的会展活动,且所参加会展活动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三、补助标准

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鲜章的《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1份。

(二)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三)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发布的会展活动通知或邀请函等资料复印件。

(四)会展活动全景照片和参展企业展位照片各1张。

(五)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企业。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微型企业参展前,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填写《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区县工商局微企科根据其填报情况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反馈申请企业。通过备案后,企业将《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打印,在参展时将申请表交会展活动承办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会展活动结束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微型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31日)。

(二)审核。区县工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三)公示。区县工商部门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以及本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对补助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工商部门的拨付函拨付补助资金至企业账户。拨付完成后,区县工商、财政部门将拨付情况分别报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六、监管管理

(一)监督检查

1. 监督内容

申请会展补助的微型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核等环节是否操作规范,建立备案、审查台账、举报清单、一户一账等全过程档案是否完整。

2. 监督方式

工商部门按照5%的比例对获得会展补助的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会展补助的企业,须全额退还贴息资金,3年内不能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其不良行为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奖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报备的在渝注册或登记的招商代理机构和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运营机构等法人组织,以下同)。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已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报备的在渝注册或登记的招商代理机构和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常年接受报备,报备表见附件3)。

(二)机构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引进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鼓励类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引进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等产业的“专、精、特、新”类中小企业。

(四)引进企业属于重庆市区域以外的企业来渝投资新办的中小企业; 引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须为前两个年度内的企业,同一引进企业只能申报一次业绩,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单位招商引资业绩突出,引进企业5家以上,引进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奖补标准

对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报备的在渝注册或登记的招商代理机构和服务平台,根据其招商引资服务业绩进行评分排序(具体见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业绩评价指标,附件2),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0家,每个机构和平台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年度已获得”重庆市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的,不再给予招商引资服务奖补。

四、申报时间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奖补申报表(附件1);

(二)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代理机构和服务平台报备表(附件3);

(三)招商引资开展情况工作报告;

(四)引进企业的投资协议(合同)书、生产经营场所租赁或购买协议(合同)等复印件;

(五)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引进企业入驻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确认函;

(七)能证明招商代理机构和服务平台主导引进企业落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引进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引进企业出具证明等);

(八)引进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九)招商代理机构和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招商代理机构和服务平台运营机构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zxzj.cqsme.gov.cn)在线申报,打印《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奖补申报表》(附件1),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市中小企业局。

(二)市中小企业局受理申报材料后,聘请专家或第三机构进行审核,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三)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励名单。

(四)公示。对拟奖励的单位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招商代理机构或服务平台运营机构须如实填写、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奖补申报表

2.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业绩评价指标

3.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代理机构和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报备表


附件2

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业绩评价指标

一、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已在市中小企业局报备的在渝登记注册的招商代理机构或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运营机构等法人组织以下同)

有不符合条件之一者,不予奖补。


2.引进企业5家以上,引进企业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引进企业属市外来渝新办中小企业; 引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须为前两个年度内的企业。同一引进企业只能申报一次业绩,不得重复申报。


4.引进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鼓励类产业,重点支持引进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等产业的“专、精、特、新”类中小企业。


5.申报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工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名单;


二、绩效评价


考核指标

指标内容

权重系数

评分标准

佐证材料


引进企业数量

引进的企业总数

0.3

引进企业5家得分5分,5家以下不得分;引进企业5家以上每增加引进1家得分1分,据实计算,不设上限;每引进1家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等行业的“专、精、特、新”的企业加1分,可重复计算,不设得分上限。该项分值权重为0.3

见《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引进企业资产总额

引进的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已经形成的资产总额

0.7

引进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得分5分,5000万元以下不得分,引进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得分1分,据实计算,不设得分上限。该项总分值权重为0.7,该项得分=该项各项得分累计×0.7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得分计算


得分=引进企业数量得分×0.3+引进企业资产总额×0.7





来源: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