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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5-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中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应报送通过资质认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原件及监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报送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复印件及由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通知》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包括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掺量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资源综合产品和劳务与其他增值税应税产品和劳务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

(八)纳税人销售(提供)《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