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5〕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4〕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
国办发 〔2015〕47号),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促进就业岗位增加的同时有效衔接人力资源配置,保持经济与就业良性互动。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保税区内保税贸易、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等服务贸易五大专项建设;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结合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创造更多优质就业岗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分类建设都市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示范带、生态农业基地和微型企业特色村,引导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城乡劳动者投身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和补贴补偿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微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
(四)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稳岗补贴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确需裁员的,要完善裁员备案制度,制订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补助额度按照其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计算,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降低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一窗受理、多表填报、多证联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努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六)培育创业平台。以五大功能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创新,完善现有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微企孵化园、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创新平台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整合使用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费、水电气费等费用以及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科技中介服务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打造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质量。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一定人数就业的,给予基地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在区县(自治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创业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上市、挂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积极发展天使基金、创投基金,探索设立创业引导资金,发挥好产业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等投资机构撬动作用,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资本投入。探索创新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新渠道。整合放大财政资金杠杆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快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推行创业扶持“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提高创业者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八)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国家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适用条件由企业吸纳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九)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从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
(十)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区域经济结合起来,开发一批农林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特色产业项目,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微型企业特色村,吸纳农民工入驻创业。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提高返乡创业政策的可获得性。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建立农民工创业就业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加强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提升创业服务质量。搜集创业金点子,完善创业项目库,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团建设,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市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创建典型区县,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扬。
三、进一步推动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就业促进计划,全面落实贫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自愿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出台《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就业扶持力度,对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