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管理公告 【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12-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
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和《关于调整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维护价格的批复》(桂价费〔2009〕284号)等规定,对纳税人购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和缴纳技术维护费用(以下简称维护费)全额抵减
增值税税额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抵减范围和标准
(一)专用设备
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1188元/套)、IC卡(79元/套)和读卡器(149元/套)或金税盘(490元/个)和报税盘(230元/个)。
2.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490元/个)和报税盘(230元/个)。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490元/个)和报税盘(230元/个)。
(二)维护费
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每户每年每套407元。
2.使用税控盘系列:每户每年每套33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技术维护费减半。
新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当年按实际使用月份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应小于上述标准。
二、抵减条件
(一)专用设备
1.属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的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并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所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单独列明专用设备项目且不含非专用设备内容。
3.所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认证相符并且未抵扣
增值税销项税额。
4.所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减或未抵减完
增值税税额。
(二)维护费
1.属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并取得合法的费用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服务业统一发票)。
2.所取得的发票须单独列明维护费且不含非抵减范围的内容。
3.所取得的发票未抵减或未抵减完
增值税税额。
三、抵减程序
(一)需抵减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