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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指山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引导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全力推动“热带雨林养生度假旅游城市”建设,根据《五指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和《五指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五指山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在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扶持引导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我省、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坚持优化结构、择优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旅游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市旅游商务局负责牵头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对市旅游商务局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市旅游商务局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对社会投资需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旅游建设项目(含升级改造的重点旅游项目),在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等方面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在市旅游商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贴息年度不超过3年,最高限额500万元。无偿资助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扶持,最高限额300万元。

  第六条  对由市政府组织的在岛内外旅游文化宣传促销活动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内外旅行社(不含本地旅行社)组团到我市开展旅游活动、召开会议的,人数规模达到《五指山市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规定的,依据《五指山市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给予奖励。对于本地旅行社组团到本市开展旅游活动、召开会议的,参照《五指山市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的标准,按实际人数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市政府确定的乡村旅游示范项目,在规划设计、基础设施、村容村貌、民宿改造、旅游商品购物点等方面给予支持。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按照第五条的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支持,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鼓励我市景区景点、宾馆饭店、乡村旅游点等开展以本地黎苗歌舞为主的演出,每场演出的节目要多样化,体现本地民族文化特色。按照每场演出给予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月最多补助8场。申请补助单位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新评定为3A、4A、5A级景区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以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牌匾和证书为准),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经评定复核保持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以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牌匾和证书为准),分别给予5万、10万和1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认定的与旅游相关的其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奖励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  上一年已经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省市旅游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市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一式两份,同时向市旅游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说明。

  (六)项目实际已投入情况、资金支出的汇总表及相应合法凭证复印件(申报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类的社会投资项目提供)。

  (七)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

  (八)演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演出报酬领取签名表、全程演出视频资料、节目单(申报黎苗歌舞演出项目提供)。

  (九)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旅游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书面材料及实地审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市旅游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