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2-07-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部分行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
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详见《
通知》中的附件)中的投入产出法进行扣除。
二、除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适用《
通知》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外,我省暂不采用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全部按照《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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