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9-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障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平稳过渡,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意见》(苏国税发〔2012〕143号)的要求,将相关税收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前为地税机关“单管户”的,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直接使用地税的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试点前为国地税“共管户”的,若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则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编码,试点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领取换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售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购未用的地税发票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应税劳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面启用国税机关监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业以外其他“应税服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的,依据原开票方式不同,分别采用以下处理办法:
网络系统开具方式,不实行过渡期管理。自2012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再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国税普通发票。
冠名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使用企业自有系统开具方式的,之前已领用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
定额发票和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2012年10月1日后,之前已领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
不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自2012年9月10日起,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国税发票,国税发票于2012年10月1日起启用。结余的地税发票,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按照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