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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19〕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科局发〔2019〕82号规定,现行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 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19日


附件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庆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精神,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 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围绕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相关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
5.专业孵化器的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0%(含)以上,即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
6.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7.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八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获得投融资;
4.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重庆市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面向全市发布孵化器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支持方式等。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形式审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