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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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部分行业将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本市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选择投入产出法的,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纳税人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超高温灭菌牛乳、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巴氏杀菌牛乳、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超高温灭菌羊乳和巴氏杀菌羊乳的,
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
财税〔2012〕38号文中规定的全国统一标准确定。
(二)青岛啤酒集团在沪所属企业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啤酒,按照青岛啤酒集团同品种产品
农产品单耗数量确定。
(三)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乳制品,按照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的同类产品确定。
(四)本市米酒生产企业执行统一的
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除上述(一)~(四)情况外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核定
农产品单耗数量。
(六)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核定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