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府〔20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农业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品牌建设水平,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优化升级,有效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13〕70号)和《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农办〔2014〕8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内容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品牌农业发展奖励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认证(认定)农产品“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农产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等);制定农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认证农产品质量(国际质量认证、国内质量认证);建设名牌农业企业和产业园区;注册商标;建设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均可以申报五指山市品牌农业发展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农产品品牌认证奖励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一个产品奖励3万元。
(二)绿色食品。对获得绿色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认证的农产品,一个产品奖励6万元。
(三)有机食品。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只认定农业部认可的认定机构)认证的农产品,一个产品奖励8万元。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个产品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标准。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国际质量(HACCP)、国际标准化组织(IS09000、IS09001、IS09002)、欧盟、国内食品安全许可质量安全(QS)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且产品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任一认证或通过省农业厅评选认定为海南名牌农产品的。按通过认证产品数量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每个奖励8万元;通过国内认证的,每个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标准。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农业类商标)的,给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农业类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农业类商标)、“海南著名商标”(农业类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农业标准制定奖励标准。
对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通过国家标准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地方标准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奖励标准。
对市政府新创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农产品商标注册奖励标准。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国内商标)并获得官方商标受理通知书,一件农产品商标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示范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