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67号 1998-10-22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国库、济南、淄博、枣庄、济宁、泰安、潍坊、莱芜、烟台、临沂市地税局、财政局、国税局、国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3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在煤炭企业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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