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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170号 2005-12-2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总局发布的《办法》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统一了对各税种减免税的管理,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同时,从实际出发,切实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于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依法可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利益,而且又注重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执法和服务的统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减免税管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总局《办法》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减免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减免税审批、备案管理。
《办法》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两种。为便于各地执行,省局制定了《国税系统减免税分类项目》(见附件1),以便各地在工作中对减免税有效地实施分类管理。
1、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及时办理纳税人报批类减免税审批。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备案类减免税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取消审批手续的以及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