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12-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 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5%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3.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8%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4.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8.1%计征。其中,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3.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15.7%计征。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