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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41号 2001-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其进项税额的抵扣税率问题,自199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