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2000]152号 2000-9-30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其
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2000]49号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
国税发〔2000〕90号
)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其
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2000]49号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国税发〔2000〕90号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法[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