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26 川国税发〔2001〕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 川国税发〔2002〕186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
征管处)反映。
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
征管,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又称缓缴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新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98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缓缴税款的申请及审批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缓缴税款的理由、税种、金额、期限及有关事项,并提供缓缴税款申请的有关特殊困难证明材料,经核实同意后领取、填制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同时,必须提供足以说明“特殊困难”有效文件,即县以上政府对特困企业的认定批复、县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有关事故证明、灾情报告、停工停产证明以及当期缓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银行资金证明等。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再次申请缓缴税款的还应提供已批缓缴税款全额入库证明。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属本通知第三条所称“特殊困难”。
1、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的;
2、因水、火、风、雹、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
3、因生产经营严重亏损而处于停工停产状况的;
4、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特困企业;
5、省国税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缓缴税款管理,坚持严格条件、完备手续、分级负责、及时审批原则。对纳税人下列缓缴税款申请不予受理批复。
1、非特殊困难或虽有特殊困难但无相应证明材料的;
2、申请缓缴期限超过三个月或滚动申请同一笔缓缴税款的;
3、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提出申请的;
4、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已获批准缓缴税款但未入库的;
5、纳税人未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虽提供资金证明但银行存款余额大于缓缴税款的;
6、省局要求的其他资料不齐或不符的。
第七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