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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46号 1995-4-26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种罚款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因企业原因违反合同、协议而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息等罚款性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终“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的处理问题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欠发工人的工资,应按期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付工资”科目年终应无余额。企业职工工资单中欠发的工资数,凡是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工资”明细科目余额相符的,视同实发工资,按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不相符的,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