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100号 2000-7-12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司法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我省
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全省
律师事务所还没有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现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加强
律师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配合
各级地税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摸清本地区
律师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