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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买卖存量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