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7]41号 2007-2-28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鲁地税发〔2007〕3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贯彻意见另行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7〕3号 2007-1-5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饮食业税收的管理,特别是对所得税零申报的企业适时开展税收检查,不断提高饮食业的税收征管水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税管二处)。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食业地方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饮食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为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从事饮食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会计账簿、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并在提供饮食服务收取款项时,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的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免,当期应纳税额抵免不足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第九条 对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同时,兼营住宿和娱乐等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应区别饮食住宿和娱乐等不同税目核算其营业额,并确定相应的税率,对不能单独核算的,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相应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对纳税人以提供饮食服务抵销债务的,应作为营业收入,并计算缴纳相关税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适当凭据,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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