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6]10号 2006-1-18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青国税发[2007]12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推进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基管理
按照总局今年所得税工作会议提出的“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所得税征管要求,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的税基管理,对
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一核了之”,一方面,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企业资源占用情况的分析,从企业的人、财、物及主要能耗指标等方面,对
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另一方面,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收入比对工作,对增值税纳税人要同使用的发票、增值税申报的收入比对,非增值税纳税人要同地税申报收入比对,对发现因少申报收入而漏交税款应及时通知企业补缴,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的防止税款流失。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
各基层局在每年确定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时应结合
核定征收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经营规模及变化情况,本辖区内各行业利润率水平,及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的利润水平,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文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经营利润水平或收益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定额的,应及时对应税所得率和定额进行调整。如目前出租车管理行业的利润率明显高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最低应税所得率,应按上述要求确定其与实际相符的应税所得率。
三、有效控制零申报比重,提高
核定征收工作质量
要对
核定征收企业长期零申报户实施重点监控,分析其零申报的原因,特别注意只有费用而无收入,或者长期亏损的纳税企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实地核查,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中规定:对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可按成本核定;对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可按定额核定。
四、认真做好
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管理人员要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或成本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对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更正申报,同时管理人员要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申报情况异常的,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和督促纳税人自行纠正,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关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变更问题
(一)对已实行
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内达到查帐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企业所得
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由政策法规部门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改为查帐征收。该类企业改为查帐征收后,应对全年的财务情况正确核算,达不到要求的,汇算清缴时不得按查帐征收方式进行汇缴。
(二)
核定征收企业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
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