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68号 2003-5-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5]151号 )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终止执行
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了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教育储蓄免税管理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认真落实国家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教育储蓄免税管理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认真落实国家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一)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二)教育储蓄以学生本人的名义进行存款,采用实名制;
(三)每个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只能享受一次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优惠,存款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四)储户取款应提供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等)和国税机关开具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查单》(样式附后)。
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储户不得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学生)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