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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83号          2001-08-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8〕95号)及本补充通知的法规,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执行各项政策。

(一)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二)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要严格审核和强化对其财务核算监管力度。

(三)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四)对退税单证真实和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西部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作部分调整,其他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