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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226号 2005-6-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8〕18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于2005年7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现有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在对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时,还应要求其提供总机构免税资格认定证明。
本通知下发后新办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新增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包括已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新增设的分支机构),应及时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在未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前所销售的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统一核算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未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不管其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所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