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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2]212号 2002-4-19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要及时将山东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报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凡列入名单的企业,按规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列入名单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山东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仍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