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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7]24号                                            2007-2-14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章丘、平阴、商河、济阳支局:
为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通知要求,现就在济南市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范围为济南市所有出口企业。出口企业自200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我省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认证和传送技术方案,建立了采用电子签章和数据加密技术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每周一将出口企业外汇核销原始数据提取为符合国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格式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进行电子签章和加密后,作为出口退税审核的执法数据传送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国税局于每周二登录省国税局FTP服务器下载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下载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目录),并将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出口退税审核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6.10版及升级版本。
三、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界定标准,可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