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工商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南昌市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公告。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申报纳税。
三、二手车经纪收取的二手车交易手续费应按商务服务业申报
增值税;对二手车经纪机构发生二手车购进、销售行为的,属于二手车经销业务,应按照销售行为申报
增值税。
四、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
五、二手车市场不直接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就中介服务费用按商务服务业征收
增值税;如有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将其二手车经销业务进行分别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分别申报
增值税。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查验销售方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购买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