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185号 2005-9-6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25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含金产品出口后,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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