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2]108号 2002-4-16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字[2002]7号
)精神,现将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有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工业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国家解决出口企业退税迟缓,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促进出口增长的重要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征42号]规定,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