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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字〔2006〕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青政字[2008]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610元、145.8元、29.2元、3.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