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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3]18号 2003-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过期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