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地字[1996]2号 1996-1-8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我省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对拖拉机、摩托车、船实行统一钉挂标志制度,为此,省局制度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省局地方税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管理工作,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搞好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条 凡按规定负有印制、领发、存管和使用该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志的印制
第四条 该标志每年更换一次,由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负责样式设计、确定印制数量和联系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其他样式的标志或纳税记录卡一律取消。
第五条 省地方税务局每年根据各市地需用量,编制标志印制计划,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于当年第三季度末前将次年的所需标志的种类、数量上报省局。
第三章 标志的领发
第六条 各市地必须于十一月底前到省局地方税务处领取标志,同时结算标志工本费。领取的标志要于年底前发至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
第七条 标志领发双方要严格手续,对领取的标志的种类、数量及起止号码要当面点清,并在领发凭证上签字,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章 标志的存管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标志管理,应有专人管理,要确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