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05号 2001-9-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饲料产品的
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管理,支持饲料行业的生产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征、免
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饲料产品
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在本办法下发前已批准的免税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中的骨粉,以及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中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不一致的,仍按原文件批准的免税时间执行到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管理,支持饲料行业的生产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饲料产品分为征收
增值税和免征
增值税两类:
一、进口和国内生产的豆粕,属于征收
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均按13%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二、进口或国内生产的以下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有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第三条 饲料产品
增值税免税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申请享受免征
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每年需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报告,并提供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及有关资料,由基层及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经省国税局审查批准,由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
增值税手续。
第四条 需办理质量检验的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类饲料中的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指定。
第五条 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必须提前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基层国税机关报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通知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 对饲料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主管国税机关与质检机构必须同时到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现场抽样。抽样过程要对饲料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查看,现场填制《饲料产品抽样单》(附表1),列明企业名称、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抽样时间等,企业、国税机关、质检机构三方加盖公章确认。对抽样饲料样品由国税机关统一进行编号后,交饲料产品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 饲料产品质检机构应按规定对抽样饲料样品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饲料产品《检验报告》。经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由企业或质检机构将《饲料产品抽样单》放入《检验报告》中,作为《检验报告》的首页。《检验报告》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然年度),超过两年的,企业应提前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产品质量检测。
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不得连续(两次)在同一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八条 企业办理饲料产品
增值税免税需报送的资料和程序:
(一 )企业第一次申请享受饲料产品
增值税免税政策,需向基层国税机关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1、书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