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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125号 2003-8-19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统一全省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操作程序,并加强相关数据的统计,我们在总结枣庄、潍坊、滨州等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市,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小规模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均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凭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条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向县市区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第五条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征收率
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后,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和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六条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和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免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的次月纳税申报前,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县市区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1、出口货物销售合同;
2、出口货物销售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一式四联,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用于免税核销,第三联交征税机关用作免税证明,第四联退税部门留存)。
二、县市区退税部门对《免税申报表》审核签章后,将第四联留存,作为备案台账,第一至三联交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凭第三联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出口(免税)货物的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前到县市区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未经申报的出口货物,征收部门一律不得免税。
第八条免税的核销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收齐整月份的免税核销资料后,认真填写《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的免税核销部分内容,及时到县市区退税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应附送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委托出口的提供);
4、《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
二、县市区退税部门在对免税核销单证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勾稽关系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经电子信息挂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