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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境活动涉及纳税申报相关事宜的温馨提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境活动涉及纳税申报相关事宜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纳税人跨境活动涉及的纳税申报等相关工作,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的,需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企业所得税,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到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缴入国库。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与境外关联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的,需要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五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文件规定,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企业,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并按照所得税法或协定规定进行抵免。该居民企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附报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第4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