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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2]258号 2002-9-9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正确贯彻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现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一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二条的规定,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必须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进
口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二)外贸企业在销售进口料件的次月纳税申报期中,未申请取得“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销售行为全额征税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对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暂不予受理出口退税申报。
(三)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入帐核算,收回成品复出口时,必须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方可申请办理退税。
(四)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为不付汇的客供辅料的,外贸企业免费提供生产企业加工的,其出口货物按照一般贸易政策退税。
二、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型集团公司出口货物,由企业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对企业集团公司代理下属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可由集团公司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集团公司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