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发布《规范纳税人户籍管辖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纳税人户籍管辖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号)规定,2020年4月20日 起全文废止
为深化税务征管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放管服”各项工作要求,提高税源专业化管理水平,防范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规范纳税人户籍管辖实施办法(暂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税源转移情况表
2.税收预期目标调整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户籍管辖仲裁申请书》
4.《纳税人户籍管辖仲裁决定书》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8日
规范纳税人户籍管辖实施办法(暂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需要,全面深化税务征管体制改革,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要求,提高税源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0〕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南昌市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3〕41号)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原则。以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履行征管职责为前提,明确户籍管理工作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细化部门职责,简化业务流程,推进税收征管工作高效运行。
(二)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原则。积极应对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集团化、多元化、信息化发展趋势,充分考虑纳税人规模、地址、经济形式、运营模式等实际情况,采取科学高效的多层次户籍管理举措,强化税源监控力度。
(三)有利于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原则。坚持“行业+规模”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思路,在保证现有财政分配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于特定行业、特定类型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属地入库。
(四)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办税原则。在落实属地管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就近就地就便原则,理顺征管关系,明确户籍归属,减少纳税环节,方便纳税人办税。
(五)有利于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原则。户籍管辖权确认后,设立总、分支机构的同一纳税主体,应能够按照同等管理标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二、户籍管辖确认
(一)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行政区划界定税收征管隶属关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1.除特定行业、特定类型企业以外,纳税人原则上按属地管辖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一个纳税主体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按纳税主体工商登记注明的地址所在行政区划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5.整体搬迁退城进郊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分类分级管辖
分类分级管辖是指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要求,依照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税源规模、行业特点或特定的管理需要等确定税收征管隶属关系。除另有规定外,以下新增行业、企业,无论其总、分支机构设在哪一行政区域,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集中征管。
1.特定行业系统企业
凡在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新建区(以下简称三县两区)以外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隶属以下八大行业系统的企业:
(1)金融行业;
(2)保险行业;
(3)电力系统;
(4)烟草系统;
(5)证券行业;
(6)电信系统;
(7)铁路系统;
(8)邮政系统;
2.特定类型企业
凡在全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以下类型企业(房地产、建筑业企业除外):
(1)总机构为总局定点联系的企业;
(2)实行集团化管理、总部经济发展战略、连锁经营方式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由市税务局征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市税务局研究后确定;
(3)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经南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联合确定,实施集中管理的特定企业。
对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已征管的企业因改制、改造、改组等原因新成立的企业,原则上仍由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管(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至三县两区的除外)。
(三)临时管辖
临时管辖指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临时性税收征管隶属关系。
1.一般情况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在南昌市范围内跨县、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按以下情况确定税收征管隶属关系。纳税人跨区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由临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1)纳税人跨县(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根据其临时生产、经营所在行政区划确定临时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跨县(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有明确主办、承办、受托经营单位的,由主办、承办、受托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2.跨区预缴税款情况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在南昌市范围内跨县、区从事下列经营服务的,向项目标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且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房地产项目;
(2)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不动产(不含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3)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
3.特殊情况
已在市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进行登记信息确认的纳税人,在三县两区以外区域从事跨区生产、经营的,可以不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由市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属地预征税款。
三、户籍管辖调整
(一)户籍调整对象
1.按照属地管辖方式确认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地址进行跨区变更的,应按照其变更后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进行主管税务机关调整。
2.纳税人因税源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经纳税人向市税务局申请,符合分类分级管辖条件的,可按照分类分级管辖的要求调整其主管税务机关。
3.对因历史原因所形成的跨行政区域征管的纳税人,如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且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原则上按变更后的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实行属地管辖,符合分类分级管辖条件的按分类分级管辖要求执行。
4. 年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房地产、建安企业变更迁移,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经南昌市税收户籍管辖仲裁小组核准后办理。
5.南昌市政府指定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企业按市政府或市财政来文、来函、抄告单等公文指定执行。
(二)户籍迁移流程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纳税人因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而未按属地管理要求确认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或接到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告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迁移申请;纳税人根据分类分级管辖原则,经上级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办理迁移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
纳税人需办理跨区迁移手续的,可向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并领取《注销(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照一码户领取《清税申报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相关事宜,如结清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缴销等前期准备工作等;
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照一码户填写《清税申报表》),向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1)《注销(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清税申报表》一式叁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不提供),未换照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购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税控盘或金税盘、报税盘;
(5)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即时对纳税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当场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资料与税收业务系统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纳税人证件提供齐全、无未申报记录及其他未处理的违法违章信息。
对审核确认无误且《注销(迁移)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填写完整正确的,受理人员向纳税人发放《受理服务承诺单》,并将纳税人提交资料(除“两盘”外)按户装袋后填写《注销(迁移)登记资料移接交单》粘贴于资料袋的封面,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纳税人已办理“一照一码”证件的在核对后将证件返还纳税人;
对审核存在问题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资料退回纳税人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的实行否定报备制,需列明拒绝受理的原因及理由,并报市局征管部门备案。
3、调查巡查
主管国税、地税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进行跨区迁移前的调查巡查,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税、处罚未执行、发票未缴销等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核实注销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调查巡查原则上采取案头审核的方式,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上门核查的,须列明具体疑点并报市局风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巡查中发现有疑点情况但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疑点排查的,将有关疑点材料上报市局风控管理部门,由风控管理部门按相关工作流程组织实施风险应对。对在调查巡查中发现涉及有偷漏税疑点需移送稽查查处的,需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市局风控管理部门,由风控管理部门按相关工作流程研究决定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