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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10-29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10年版)》的公告》 ( 2010年第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地税发票自2010年11月1日起使用,旧版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止。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旧版地税发票同时停止使用,但按规定保留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及未规定限用期限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交通客运发票、公园门票、医疗发票等票种仍可延续使用。
二、纳税人应对本单位(个人)印制、购领的旧版地税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