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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萍国税发〔2009〕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结合萍乡市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际,市局制定了《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萍乡市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季分摊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征收方式的鉴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六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七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八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实际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施核定征收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需要重新鉴定或调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其送达《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件一)一式三联。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税源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好的《鉴定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填报的《鉴定表》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评估,将核查结果、鉴定意见逐项填入《鉴定表》中的审核意见栏内,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县级局税政法规部门进行审批。

(三)各县级局税政法规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的上报审批材料后,对审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县级局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