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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77号                                     1998-11-25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纳税人为出口产品而支付给代理出口企业的手续费,属于产品销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在不高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政府批准的比例内(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处理暂比照农村信用社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其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
4.企业招用外省和省内农村劳动力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5.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基金、收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批准收取文件及纳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证明。否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允许税前扣除。
6.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资、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事项,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转让、出租土地取得的所得应合并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