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80号 1998-12-8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山东省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附件1: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对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使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其
条例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税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享受并属于报批范围的减免税,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报批的范围: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法确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除本办法已具体明确的减免税报批范围外,今后出台的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是否纳入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具体明确。
第五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减免数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地税务机关确定;减免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