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6]4号 1996-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鲁地税发[2003]124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堵塞地方税收
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人)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
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2.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但对加强
征管有利需要委托代征的其他易漏难管的地方税收。
第三条 受托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
(二)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所得等;
(三)必须是社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第四条 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坚持委托、受托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双方必须依照本办法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代征的对象、范围和项目;
(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
(四)代征环节和代征时间;
(五)代征税款报缴期限;
(六)代征手续费;
(七)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处罚;
(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委托代征协议期限;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批准协议生效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五条 委托代征税收的批准权限。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明确可代征的地方税,须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六条 《委托代征证书》的使用及发放。受托人必须持《委托代征证书》代征税款,《委托代征证书》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