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68号 2001-11-1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饲料生产和进口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一律按照市局下发的《
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必须先进行企业资格认定,再按免税的审批管理程序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