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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后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后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3]54号 2003-3-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济南、德州、聊城、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 德州临清 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后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济国税发[2003]8号),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运行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02]89号)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重组并账后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统一汇总纳税问题
鉴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并账后,德州、临清、沂水卷烟厂已成为济南卷烟厂生产车间的情况,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统一核算上述生产单位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并在济南统一汇总缴纳。
二、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存货处理问题
对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原三家卷烟厂提供有关资料,经原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出具证明后,并入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账簿,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各种存货不征增值税
(二)关于销货退回及折让处理问题
原德州、临清、沂水三家卷烟厂2002年12月31日前已销售并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2003年1月1日后发生销货退回、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由重组并帐后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根据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销货退回索取折让证明单》统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济南卷烟厂名称、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等),并就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与原销货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等不一致情况,函告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
(三)对于原德州、临清、沂水三